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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太古汇广场说说锦集90句

发布时间:2022-06-18   类别:一句话语录     阅读量:54次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什么要制定《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制定《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下面请看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20世纪80年代起,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工业化程度高等特点,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前期摸查,初步统计我市约482栋既有建筑使用玻璃幕墙,玻璃幕墙总面积约为550万平方米。2022年11月22日,我市太古汇发生玻璃幕墙碎裂坠落事故,十多辆汽车被坠落的玻璃砸中,该事件令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一是部分玻璃幕墙已进入老化阶段。我市玻璃幕墙建筑中有78栋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尤其是位于白云区的“中唱大厦”始建于1986年。从玻璃幕墙的结构性材料和粘结材料的平均寿命来看,部分早期的'产品已经老化。二是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材料存在一定缺陷;三是我市属于台风多发地区,当玻璃幕墙存在玻璃破损、硅酮胶老化开裂等情况时,在大风的外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坠落事故。四是对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维护责任的界定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五是我市在用地规划阶段,未充分考虑到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并未对玻璃幕墙设置的区域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

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玻璃幕墙的建设和安全使用维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公共安全。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

《办法(草案)》共6章37条,主要包含总则、建筑玻璃幕墙建设要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参考了住建部、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借鉴了上海、杭州、深圳、厦门、福建等地在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

三、《办法(草案)》的核心问题

(一)关于安全管理责任和部门管理职责的界定。

根据我市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减少行政审批的背景下,《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突出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管理制度和玻璃幕墙建设、使用情况,分段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明确了职责。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玻璃幕墙建筑的建设全过程实行监管,通过明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以最大可能地确保建设质量安全。《办法》不仅规定建设单位是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见第六条),并组织安全性论证(见第七条),也强化了参建各方责任(第八、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同时突出了保修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明确了既有建筑所有权人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借鉴实际工作经验,建筑物多人共有时,基于建筑物所有权人往往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其他的专业机构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的实际,《办法(草案)》要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同时为了确保消除安全隐患,还要求安全责任人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更换、应急抢修排险等安全维护责任,不留责任真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三是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办法(草案)》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作了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部门,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幕墙使用范围(第四条)。

(二)关于玻璃幕墙的维护费用问题。

2022年开始,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或产权初始登记前必须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从根本上杜绝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欠交、拖交维修资金的现象,确保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目前,我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是根据2022年广州市建安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计算,分为高层(有电梯)为105元/㎡,多层(无电梯)为77元/㎡两类。因玻璃幕墙维修的专业性较强、费用较高等客观特性(据测算玻璃幕墙建设成本平均占到整个建设项目建安成本的20%),为避免因玻璃幕墙维修导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比例过大甚至额度不足的情况出现,因此《办法》授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玻璃幕墙建筑的建安造价确定具有针对性的缴存标准(第十八条)。

(三)关于玻璃幕墙的安全监管。

一是规划控制。从源头上控制玻璃幕墙,设置禁设范围以及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出让土地时的职责(第二十八条)。二是质量监督和不定期检查。新建玻璃幕墙工程的建设行为纳入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范围(第三十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筑玻璃幕墙监督抽查,对于建筑玻璃幕墙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监督,并对重点范围实施安全监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保证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的措施。

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二是突出维修责任和应急抢修排险,强调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排除险情;对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和维修(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是注重玻璃幕墙选型,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设置应急击碎装置并予以标识。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建立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

推进玻璃幕墙信息系统建设(第三十一条),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在信息平台上明确精准记录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产权归属、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等信息,全面掌握建筑玻璃幕墙从建设到后期维护管理的一体化信息,根据信息记录建立玻璃幕墙预警和预报机制。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幼儿园章程起草说明

今天,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幼儿园章程起草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为什么要制定学校(园)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学校章程应包括那些内容?

制定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10项基本内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5)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6)教职工管理;(7)学生管理;(8)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9)章程的修改程序;(10)还可以规定校训、校徽、校歌、成立纪念日等内容。

三、制定学校章程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具有合法性,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2)具有规范性,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3)具有先进性,体现现代教育观念;(4)具有可操作性,既是制定学校其他各项制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5)具有特色和创新,反映学校在教育思想、管理制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探索和创新成果。

四、制定学校章程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1)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深入调查征求意见,完成章程草案;(3)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名,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4)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章程制定程序完毕。由学校将章程公告周知。

附:

《xx市xxx中心幼儿园章程》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根据市局文件精神,我园非常重视学校章程的研究起草工作,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了由园长为组长,园领导班子成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组成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负责章程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划纲要;基础性原则:对幼儿园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原则的规定,统领园内部管理体系,对园内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约束力;特色化原则:从幼儿园实际出发,体现学校文化,凸显办学特色。

xxx年,学校收到关于章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立即成立了章程建设工作小组,由金园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组成包括校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校法律顾问、责任督学等。章程建设分为五个步骤:草拟阶段-征求意见阶段-教代会审议阶段-行政会审议阶段-上报,工作小组将章程建设内容进行分工,章程内容的每一部分都有指定行政负责,并制定了工作进度表,相关人员人手一份。三月下旬,相关人员

完成了章程原始稿的起草,小组内部先进行了的修改,形成了《xx市xxx中心幼儿园章程(草案)》,同时将草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教职工及家长代表的意见,在遵循了合法性原则,吸纳教师和家长合理意见,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园内公示栏公示,期间多次跟上级领导以及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协商,在听取采纳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四月中旬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四月下旬,召开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进一步讨论修订,并将修订稿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提呈园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制定了《xx市xxx中心幼儿园章程》(核准稿)。

二、章程主要内容说明

章程共分八章,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章程制定的原因,学校的性质,办学理念、指导思想、办学目标、培养目标、学校的校训、校徽、校歌、校风、教风、学风。第二章行政管理,主要内容为学校的制度、园长的职责、支委会职责以及教代会职责。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为教学工作组织机构以及工作职责。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主要内容为工作职责以及财物管理程序。第五章校环境管理;第六、七章教师与幼儿管理,主要内容为教师与学生所享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八章附则,主要介绍章程产生的依据及执行时间。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

xxx年4月20日,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就章程修订情况进行审议,起草小组负责人就章程的修改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作了说明。经教职工代表举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章程修订草案。呈报乡政府、市教育局批准后正式实施。

四、起草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xxx

成员:xxx

教师代表:xxx

xx市xxx中心幼儿园

xxx年4月27日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制定了《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市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和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或者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进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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