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更新时间:2024-06-08 16:09:26 发布时间: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江西的重要指示以及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今后五年,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4年PM2.5平均浓度比2024年下降25%,退出全国74个重点监控城市排名后10位;按照省“6643”目标任务,确保完成省达我市2024年年底化解炼铁产能2800万吨、炼钢产能4000万吨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以及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省两办《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冀办发〔2024〕39号)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着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加快建设靓丽、繁华、宜居、和谐的沿海强市。

 

  (一)明确目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24-2024)》,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今后五年,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4年PM2.5平均浓度比2024年下降25%,退出全国74个重点监控城市排名后10位;按照省“6643”目标任务,确保完成省达我市2024年年底化解炼铁产能2800万吨、炼钢产能4000万吨任务。“两个下降”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煤炭消费比重大幅下降,能源消费结构明显改善,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优质能源占比明显提高。“两个提升”即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4年,全市重点河流(陡河、滦河、黎河、淋河、沙河、还乡河)国控、省控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完成省达我市地下水压采任务目标;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89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0%。

  (二)实施清单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15个问题,拒绝理由主动认领,实施清单制,坚决整改到位;对经研究确定的62项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五个不放过”原则(即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以“四个干”抓落实机制,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确保督察反馈问题逐条逐项、保质保量、限时限刻整改到位。同时,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解决本地本部门(行业)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坚持目标导向,结合具体问题整改,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持之以恒优化能源结构、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8大类31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举一反三,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公开信息5个方面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观念,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发展惠民和生态惠民的有机统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2024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4.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逐年增加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24年通过整合财政资金,安排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1亿元。积极探索建立和实施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模式,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转型升级、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投资。发挥蓝天股权投资基金、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资金效应,进一步加大全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二)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

  1.加快钢铁、煤炭去产能。按照省安排部署,确保2024年年底前完成省达我市2024年化解炼铁产能764万吨、炼钢产能723万吨任务;压减煤炭产能45万吨,退出煤矿1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24〕28号),从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六方面严格退出标准,确保逐年完成化解任务。

  2.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和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土地、环评、信贷等相关手续。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24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24年年底前处理到位。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3.加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2024年7月底前完成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全面调查,切实查清企业落实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规定和主体工艺装备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执法“雷霆”行动,加大检查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违规新建项目、列入关停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及无证排污等情况;结合全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环保手段促进倒逼钢铁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三)持之以恒优化能源结构。

  1.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标准,大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淘汰燃煤锅炉,推进低品位工业余热暖民工程、煤电节能升级改造、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工程,削减煤炭消费,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24年入统煤炭消费量比2024年削减200万吨,到2024年确保完成省达我市削煤目标任务。

  2.着力提升燃油品质。全市范围内“一区三路”(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加油站(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督导企业健全进货台账,加强巡回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销售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加强煤炭、成品油产销单位管理。2024年增加煤炭、成品油抽检批次,煤炭经营网点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5%,成品油经营主体抽检率达到50%。开展煤炭市场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完善煤炭、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强化煤炭、油品生产领域监管,根据《唐山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唐政办字〔2024〕195号),制定专项工作分解方案,逐年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洁净型煤等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情况和煤质检验情况。

  4.大力推进煤炭压减替代。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节能环保燃具、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2024年6月底前,积极承办省发展改革委全省型煤企业与山西晋煤集团、神化宁煤集团、榆林市兰炭产品对接会,为型煤企业原料供应搭建有效平台;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300万吨以上;2024年年底前,推广洁净型煤专用炉具1.5万台,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21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7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30万吨。实施煤炭替代化,大力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加快发展清洁电力和清洁燃料,力争到2024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到90%以上。

  (四)全力以赴深化环境治理。

  1.突出强化环境标准。严格执行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做好河北省各项环保地方性标准的宣传、衔接和落实等工作。

  2.深化大气污染治理。2024年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强度。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省“大气五十条”、市“大气六十五条”要求,逐年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确保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3.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印发实施《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4年重点推进还乡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陡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引滦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石榴河古冶区段黑臭水体整治等专项行动,努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所有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制定《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制定和落实《唐山市近岸海域“十三五”环境保护计划》,推进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4.着力强化固废污染防治。自2024年起,深入排查各类固体废物,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律和守法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发生。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排查,严格检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危废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逐步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

  (五)坚持不懈推进生态修复。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分标准,结合全市不同地域的生态服务功能,科学合理划定森林、湿地、海洋、河湖水域等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开发边界和保护范围,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保护范围之外。

  2.推进生态工程建设。坚持以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为依托,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加大廊道、村庄、城镇、荒山、企矿、沙区、沿海、湿地绿化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城乡绿化水平。制定出台《唐山市湿地保护规划》,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3.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施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时间到天。加大督导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督导,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逐一列出清单进行约谈,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按照《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方案(2024年度)》要求,将我市11个县(市、区)列入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范围,制定关停井行动方案,开展农业灌溉井和城市自备井关停工作。2024年年底前试点县(市、区)编制完成《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方案》,稳步推进农业水权确认工作。出台《唐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逐年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到2024年完成市县两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到2024年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5.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执行《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建立规范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用2-3年时间对全市地热水利用项目全面排查,推进全市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六)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

  1.加大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2024个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24年年底前所有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达标排放。202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应由本级审批的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应由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各地要主动沟通,积极协调,确保按期圆满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组织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对2024年以来全市审批通过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对仍存在违法违规的涉水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2024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2024年1月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3.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项目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关闭,并严肃追责。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31批363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查,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深入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突出加强“移动执法”综合平台建设,整合网格化、动态管理数据库、双随机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移动监测、12369信访举报、工况监控、视频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等系统,充分运用遥测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2024年年底前实现对全市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同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小”企业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冶炼、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塑料、化工、铸造等“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非法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5.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落实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2.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

  3.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持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详细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和责任,各县(市、区)对所有监管企业(单位)进一步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污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肃责任追究。

  (三)强化责任落实。

  (四)严格督导检查。

  (五)及时公开信息。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省委、省政府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向我市反馈了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指出了存在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为切实做好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将绿色发展理念自觉融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同步提升。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

  突出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在切实整改所有问题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整改落

  实工作负总责,确保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形成推动整改的强大合力。

  (二)坚持统筹兼顾

  坚持把整改工作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我市机构改革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注意长短结合

  按照问题性质和整改要求,针对性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

  需要阶段完成或实施的,稳步推进、限时解决;

  需要长期整治的,则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保证整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四)做到举一反三

  对照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不回避、不遮掩,认真反思,梳理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短板弱项,明确责任、挂帐销号,坚决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五)完善长效机制

  根据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进一步研究制定管长远、保成效的措施,通过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三、主要目标

  对照反馈意见,细化整改任务,建立整改清单,加大督察力度,逐项抓好落实,确保省委、省政府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问题核查到位、措施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实现pm10、pm2.5年均值稳步下降,省控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到省定目标。

  四、整改措施

  针对省委、省政府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督察反馈意见,逐条逐项梳理细化,制定《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对6大类67项整改任务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化生态文明制度刚性约束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严管,落实绿色环保调度、排污许可、生态补偿、“三员”管理等制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制度,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环境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实施工业企业提标治理绿色升级、加快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和企业、城乡扬尘全面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扎实稳妥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管控,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加强水源地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排查整治行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开展河流清洁行动和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监测制度,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三)全面推动绿色发展

  通过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和清洁化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变革、优化空间产业布局、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等,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以“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强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强化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工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分工协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形成打击合力,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

  力震慑。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宣传部长、常务副市长和市政府副市长及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副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推动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整改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指导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压实整改责任

  各县(市、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把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反馈及时;

  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压实责任、推进顺利、按期完成。

  (三)强化督导检查

  建立整改落实台帐,实行销号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定期督查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定期向工作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加强对各级

  各部门整改过程和整改结果的核查核实,确保标准不降、不走过场。

  (四)严肃责任追究

  坚持以严肃问责倒逼工作落实,坚决对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敷衍应付、整治不力的县(市、区)、管委会、市直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约谈、曝光、政务处分等处理,确保各责任单位、督导单位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为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尽心尽力。

  (五)强化宣传教育

  加大省委、省政府第七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宣传力度,健全问题整改信息公开机制,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及时公开整改方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浓厚整改氛围。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一、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重视不够,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在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传导中层层衰减。根据督察谈话中各级领导干部反映,2024年至2024年7月间,原省委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不是真重视,没有真抓。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市委、市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二)2024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三)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有力有效地组织和展开各项工作;确定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重点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一些地方重发展、轻保护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懒政、惰政的情况较为突出,环境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需尽快解决。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2024年年底前,市县党委、政府要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建立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对所监管企业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弱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加大保障力度,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常运行。

  (三)健全问责机制,建立责任体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三、深化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切实强化散煤治理、油品质控、地下水压采、矿山环境治理、“土小”企业整治等工作。加大河流湖库环境整治力度,坚决遏制水质恶化问题。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直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24-2024)》,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今后五年,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24年PM2.5平均浓度比2024年下降25%,退出全国74个重点监控城市排名后10位;按照省“6643”目标任务,确保完成省达我市2024年年底化解炼铁产能2800万吨、炼钢产能4000万吨任务。“两个下降”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超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煤炭消费比重大幅下降,能源消费结构明显改善,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优质能源占比明显提升。“两个提升”即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4年,全市重点河流(陡河、滦河、黎河、淋河、沙河、还乡河)国控、省控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完成省下达我市地下水压采任务目标;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89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0%。

  整改措施:

  (一)大气污染治理方面:

  1.开展散煤、焦化行业、露天矿山和道路车辆4个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强度。

  2.推进城中村和农村地区散煤减量化替代和清洁化替代。

  3.全面开展焦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升级改造,推进焦化行业重组升级和淘汰落后。

  4.依法取缔关闭一批污染严重、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一批排放不达标露天矿山,修复绿化一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

  5.统筹车、油、路污染治理,通过保障油品供应和油品质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治理超标车辆及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6.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省“大气五十条”、市“大气六十五条”要求,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示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开展还乡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陡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引滦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等三项专项行动。

  2.全面推进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市、区)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并向全社会公布。

  3.全面推行流域治理“河长制”,实施河流分段式管理,每段河流水质保护任务分解到县、乡、村,分级管理、分段包干,形成多级河长齐抓共管,覆盖全市所有河流和全部流域范围的河道管理体系。

  4.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年内完成石榴河古冶区段黑臭水体整治,启动迁安市“三里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5.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6.制定《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7.编制《近岸海域“十三五”环境保护计划》,推进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8.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所有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和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

  9.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配套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督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方面:

  1.切实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做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2.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突出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将网格化、动态管理数据库、双随机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移动监测、12369信访举报、工况监控、视频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等系统纳入其中,充分运用遥测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安装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操作平台,2024年年底前,实现对全市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同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小”企业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冶炼、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塑料、化工、铸造等“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强化各级政府对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组织开展“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于查处的非法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四、核实核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现状,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禁止新增产能,切实推进去产能工作。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不折不扣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责任人: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按期完成省“6643”工程下达唐山任务;按省要求前完成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工作。其他措施贯穿日常管理工作;煤炭削减任务完成时限为2024年年底。

  整改目标:力争做到钢铁装备、产能“双准确”;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的落后生产装备全部列入2024年关停淘汰计划,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到位;完成到2024年省达削减煤炭消费量任务。

  整改措施:

  (一)按照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冀政呈〔2024〕20号),严格控制我市钢铁产能基数,禁止新增产能,采取综合措施有效推进去产能工作。

  (二)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24〕24号)要求,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禁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三)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工作。彻底摸清底数,各地依据2024年摸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彻底查清本地是否存在瞒报产能、违规新建项目。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24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24年年底前处理到位。

  (四)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建设)新增产能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经批准或违规建设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全监管、工商、水行政主管、电力行政主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确有必要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按照规定权限,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企业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核准备案时,必须出具经省、市政府同意的产能置换方案。

  (五)严禁已封存水泥设备违规复产。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24〕97号)要求,定期检查企业已封存的设备断水、断电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已封存的设备复产,一旦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立即拆除。

  (六)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水泥行业日常监管,责成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水泥产能情况。

  (七)按照省“6643”工程部署要求,加快化解钢铁、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取缔外来煤洗选,淘汰焦炭落后产能。治理燃煤锅炉,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实施节煤工程,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开展“能效领跑企业”创建活动,组织实施低品位余热回收暖民工程。

  (八)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化。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采暖推广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利用洁净优质煤,加快煤炭洗选设施升级改造,扩大优质煤炭供应规模。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提升洁净型煤生产供应能力。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完善热力规划,对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开展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推进大型清洁高效燃煤供热站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

  (九)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实施煤炭替代化。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到2024年实现全市县城全覆盖,延伸至重点乡镇。

  (十)发展清洁电力。加快推进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发展风电与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水电项目,有序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城及以上城市垃圾发电项目,到2024年全市清洁电力装机总量超过100万千瓦。

  (十一)发展清洁燃料。推进建设曹妃甸5000万吨炼化基地,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等生物质气化工程,加快发展甲醇燃料、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十二)发展绿色热力。深入挖掘燃煤发电机组供热潜力,探索实施热、冷、汽、水、电五联供改造;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工业企业余热资源增加集中供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开发利用地热;加快开展核能小堆供热示范试点,拓展集中供热新途径。力争到2024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普及率(含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以及各类新兴能源供热)达90%以上。

  五、对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该补办手续的限期补办,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24年12月底前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零”;完成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

  整改措施:

  (一)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2024个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24年年底前所有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达标排放。今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应由本级审批的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上报市环保局。应由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各地要主动沟通,积极协调,确保我市按期圆满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二)组织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对2024年以来全市审批通过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对仍存在违法违规的涉水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2024年1月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六、省发展改革委对地市上报的压减钢铁产能封存项目基本没有进行现场核实,个别封存设备仍在生产。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具备拆除条件的要彻底拆除;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按照工信部产业函〔2024〕97号文件规定,彻底封停,永不复产。

  整改措施:

  (一)建立检查月报制度。各地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列入压减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封停设备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24〕373号)要求,对已封停设备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并建立检查月报制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封停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强化行政问责。严格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24〕24号),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禁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对已封停设备,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封停设备复产,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开展拆除行动。动员企业拆除列入压减计划的装备,唐山市拆除45吨转炉1座。持续加大力度,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装备,动员所在企业尽快拆除。

  七、散煤煤质达标情况不容乐观,2024年10月有关部门抽样检测数据表明,在不考虑挥发分指标的情况下,唐山散煤煤质达标率仅为60%左右。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75%以上、合格率达到75%以上,全面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行为。

  整改措施:

  (一)加强煤质监管。组织质监、工商、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力度,依法严厉处罚各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和无照煤炭经营经销点。

  (二)强化散煤替代。在城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实施低品位工业余热供暖项目。在农村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开展农业生产清洁用能改造,试点推广华鼎科技公司清洁燃料灶具,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强力淘汰燃煤锅炉,市中心区淘汰所有燃煤锅炉,市中心区以外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煤炭质量的法律政策要求,实行有奖举报,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引导全市形成自觉抵制劣质煤炭的浓厚氛围。

  八、唐山市乐亭县乾亿实业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镍铁合金项目、曹妃甸开发区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镍铁合金项目和唐山镍金实业有限公司镍合金生产及深加工项目、古冶区鼎祥锰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锰系合金项目,未完成产能替代,属违规新增产能项目。

  责任单位:曹妃甸区、乐亭县、古冶区政府。

  责任人:曹妃甸区、乐亭县、古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停产停建,在企业落实钢铁产能置换指标、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整改措施:

  (一)相关县(区)政府对乐亭县乾亿实业有限公司、曹妃甸区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和唐山镍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古冶区鼎祥锰业有限公司4个铁合金项目下达停产停建通知,实施断电措施,防止企业继续生产建设。

  (二)相关县(区)政府加强巡查,在企业落实钢铁产能置换指标、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

  (三)市政府成立调查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组成3个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在全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保护现状全面调查,切实查清企业落实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规定和主体工艺装备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开展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执法“雷霆”行动,重点检查违规新建项目、列入关停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及无证排污等情况,以环保手段倒逼钢铁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五)对违规新建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九、唐山市兴业工贸、鹏程实业公司高炉和转炉,或一直未建成形成能力,或早已淘汰,但仍列入2024年至2024年的淘汰清单。

  责任单位:开平区、滦南县政府。

  责任人:开平区、滦南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杜绝反弹。

  整改目标:彻底关闭开平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滦南县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因债务问题被法院封存的设备继续封停,永不复产。

  整改措施:

  (一)彻底关闭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原址进行商住和服务业开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彻底拆除前,责成开平区政府加强监管,严防反弹。

  (二)滦南县鹏程实业公司因债务问题已被法院封停钢铁设备。滦南县组成专项督查组,定期开展巡查监管,确保封停设备长期封停、永不复产。

  (三)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按照时间节点重点督导、检查、通报,确保完成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按照“五个一批”要求(优化布局、调整退出一批,依法破产、关闭退出一批,调整战略、转型发展一批,兼并重组、减量转化一批,转产搬迁、境外合作一批),从环境保护、资源消耗、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社会责任等方面制定钢铁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速低效企业有序退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因诉讼等原因实施封停的装备,拆除关键生产设备,切断水电供应,加强巡查,确保不出现反弹。

  十、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分公司违反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41号)规定,新建或续建钢铁项目。

  责任单位:河钢唐钢。

  责任人:河钢唐钢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在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前,不得开工建设。

  整改措施:

  (一)停止建设。在未取得备案、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追究责任。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纪问题,唐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及经济责任制考核。

  (三)投产即拆。唐钢公司严格按照《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攻坚行动计划》,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分解指标,完善手续,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投产即拆”的原则,立即拆除产能置换设备。

  十一、近年来核准的开滦协鑫热电将带来较大的新增煤炭消费量,但减煤方案未予考虑。

  责任单位:开滦(集团)公司。

  责任人:开滦(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开滦(集团)公司确保2024年比2024年同比口径实现削减工业煤炭消费量60万吨,超额完成唐山市下达的52万吨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压减电厂煤炭消费。

  (二)压减煤化工公司煤炭消费。

  (三)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十二、唐山部分水泥企业的落后水泥磨机未淘汰到位。

  责任单位:古冶区政府。

  责任人:古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整改时限:法院判决后立即拆除。

  整改目标:判决书下达后将设备完全拆除。

  整改措施:

  (一)对古冶区占国水泥厂Φ2.2*8米粉磨机组1台套,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24〕97号)要求,定期检查企业已封存的设备断水、断电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已封存的设备复产。

  (二)对企业诉讼官司全程跟踪,待判决书下达后,立即拆除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河北省共有7000余处待治理矿山开采点,面积1000余平方公里,河北省要求2024年完成632座矿山环境治理,但实际仅有80余座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

  责任单位: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玉田县、丰润区、开平区、古冶区政府。

  责任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玉田县、丰润区、开平区、古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部分2024年年底前)。

  整改目标:

  (一)迁西县1个非法矿山治理正在施工,2024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具体名单为: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白云岩矿)

  (二)遵化市1个、滦县7个、开平区1个、古冶区1个共10个正在施工的关闭矿山,2024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具体名单为:遵化市党峪镇石家庄永明采石场、冀东水泥滦县砂岩矿有限公司、滦县油榨镇杏山铁矿、滦县榛子镇东海采石厂、滦县榛子镇北河采石厂、滦县兴远矿业有限公司、滦县财源石英石采石厂、滦县滦州镇前后佘鑫兴石矿、开平区古楼庄采矿北侧采石场、古冶区北范石矿)

  (三)滦县5个、迁安市2个还在停产整治的有证矿山,加强监管,环保不达标不准生产。(具体名单为:滦县三磊采石厂、滦县贾营铁矿、滦县九百户镇吴庄子国泰矿渣厂、滦县迷谷铁矿、滦县九百户昌盛铁矿、迁安市野鸡坨镇仓库营水泥用料厂、河北钢铁集团迁安红山铁矿有限公司)

  (四)迁安市1个、迁西县1个、玉田县5个、丰润区2个共9个正在施工的责任人灭失矿山,2024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具体名单为:迁安市汇利采石厂、迁西县照燕州东山建筑用白云岩矿、玉田县源同发采石场、玉田县弘凯矿业有限公司、玉田县清泉石矿、玉田县石岭口四兴采石厂、玉田县石岭口第二采石厂、丰润区军强采石厂、唐山市丰润区田家湾子第二采石厂)

  整改措施:

  (一)明确任务,严格时限。对照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任务表,逐一列出未完成的任务和对应的县(市、区)清单,向相应县(市、区)下发督导通知,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要求。

  (二)约谈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组成督导组,有针对性地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大力实施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及时报送整改工作动态信息和总结报告,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十四、唐山遵化市、玉田县等地的玛钢、矿石采选等企业的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遵化市、玉田县政府。

  责任人:遵化市、玉田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

  (一)遵化市。

  整改时限:2024年10月31日前。

  整改目标:对全市矿石采选企业开展综合整治,着力解决粉尘污染、盗采等问题,使矿石采选企业污染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整改措施:

  1.摸底调查。2024年6月底前,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矿石采选企业进行摸底核实。

  2.综合治理。2024年9月30日前,对所有影响空气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品采选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做到关停取缔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规范治理一批,直至达到环保规范要求。

  3.总结提高。2024年10月31日前,对各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治理不到位的继续进行深度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二)玉田县。

  整改时限:2024年10月底。

  整改目标:有效解决全县玛钢铸造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等问题,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关闭取缔全县露天矿山,10月底前,完成已关闭取缔的16家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全面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对手续齐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环保设施齐全并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玛钢铸造企业,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的,准予正常生产。

  2.对有环保等相关手续、生产装备及生产工艺符合产业政策,但环保设施不完善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玛钢铸造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3.对无环保等相关手续、不符合产业政策、无环保设施、未淘汰燃煤锅炉的玛钢铸造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4.对现有的1家非煤矿山企业(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田新型建材分公司)强化环保监管,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5.对列入省、市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16家已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深入开展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十五、大黑汀水库网箱养鱼等污染问题突出,2024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平均浓度与2024年相比分别上升35%、15%、11%和275%,水库整体水质由Ⅱ类降为Ⅳ类,尤其是2024年12月份,水库水质总体恶化为劣Ⅴ类,严重影响引滦入津的水源保障。

  责任单位:迁西县政府。

  责任人:迁西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整改时限:2024年6月30日前摸底清查,9月30日前开展集中整治,11月30日前完成巩固提高。

  整改目标:以生态保护和渔业协调发展为目标,集中开展网箱养鱼综合整治,形成结构合理、规范有序、水质良好、独具特色的健康渔业产业体系,不断改善大黑汀水库水质。

  整改措施:

  (一)清理水库重点区域内网箱养殖及设施。将坝前1000米内、水上航行区、渔业航道及主河道区等设为重点水域,禁止网箱养殖、拦网养殖及设置捕捞网具等一切渔业行为。

  (二)控制网箱规模,调整养殖产品结构。禁止新增各品种网箱养殖,对新增网箱不予办理养殖证。控制、减少投食性鱼类养殖规模,合理控制滤食性鱼类养殖。

  (三)规范网箱养殖行为,严格标准化生产。落实《唐山市草鱼网箱养殖技术标准》《鲤鱼网箱养殖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网箱放养密度。

  (四)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水产品育苗、养殖、加工、流通等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饲料、渔药管理,使水产品养殖环节符合健康养殖标准。

  (五)加强库区监督执法。农牧、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大黑汀水库实施禁渔期制度。

  十六、开平区、古冶区矿山开采缺乏统一规划,私挖乱采现象突出,生态破坏严重;多数石灰石和石料加工企业生产设施简陋,粉尘污染严重;周边道路常有重型运输车辆驶过,扬尘遮天蔽日;部分矿山开采点和石灰石、石料加工企业位于居民村庄集中区域,周边群众苦不堪言。

  责任单位:开平区、古冶区政府。

  责任人:开平区、古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

  整改时限:2024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关停取缔非法矿山生产企业。

  整改措施:

  (一)依法严肃查处开平区晟和景观烧结砖有限公司、久顺公司、明忠钙业有限公司,古冶区广源灰厂、骏腾灰业等企业违法排污问题。

  (二)依法关停取缔非法矿山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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